目前我国的执行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,突出表现为“执行难”和“执行乱”。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,很重要的一点,是我国的执行法制尚不够健全:一是《民事诉讼法》对执行程序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;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服,不能提出上诉,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;三是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中只有审判监督程序,没有执行监督程序,对错误的执行难以从程序上实现自我监督;四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,只能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,对民事、行政、经济等执行进行监督则“无法无据”。显然,现有的法律不能对执行工作进行全面、系统的调整,现有的执行机制不能满足公正司法的要求。因此,从立法上规范执行工作,从而解决执行难、执行异议和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,是当务之急。
为健全执行法制,维护法律正确完整实施,促进司法公正,建议尽快制定《执行法》。